VOCs 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?

发布日期:2023-07-22    浏览次数:289

答:VOCs 无组织排放源(指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 组织排放),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: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。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。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。GB 37822-2019 规定: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3kg/h 时,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 80%;对于重点地区,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2 kg/h 时,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,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%;采用的原辅材 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。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(气量规模大、浓 度低,浓度达标容易,但总量并未减少),通过对大源实施“排放浓 度+处理效率”双指标控制,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;对小源则简化 20 了要求,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。 VOCs 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如表 3 所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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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上表要求,应注意如下事项: (1)同一车间内同类性质废气有多根排气筒的,合并计算NMHC 排放速率,避免拆分达标(标准 10.2.1 条规定了分类收集要求); (2)需要满足处理效率要求的,企业必须在处理设施进出口管 道上均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采样孔、采样平台等; (3)关于豁免处理效率的认定。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、运行 工况、含 VOCs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,开展系统、 全面的监测评估,保证在最不利生产工况下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 超过 3 kg/h(重点地区 2 kg/h),且废气收集系统符合标准规定(如控 制风速符合要求)的前提下,可以豁免处理效率要求。相关台账应保 存备查。 (4)企业同一工序在使用的含 VOCs 原辅材料全部符合国家规 定的低 VOCs 含量产品要求的前提下,方可豁免对治理设施处理效率 21 的要求。 (5)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处理设施进口任意 1 小时 NMHC 排放速率超过 3 kg/h(重点地区 2 kg/h),且处理效率未达到 80%的, 认定为超标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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