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?

发布日期:2023-07-22    浏览次数:219

答: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发 布前已实施的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0-2015)、 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1-2015)、《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2-2015)以及近期发布的《制药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7823-2019)和《涂料、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7824-2019),已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源项 (储罐、泄漏等)进行了规定,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 放标准规定执行,不执行 GB 37822-2019 的通用要求。 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、合成革与人造革、焦化等其他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,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 执行,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,无组织排 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-2019 的规定。 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,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的规定,无组织排放 控制执行 GB 37822-2019 的规定。 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,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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